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551號債權人 王炳祥 上列聲請人與 朱妍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本票2紙票面金額合計新台幣(下同)85,000元,聲請人僅請求80,000元,就剩餘5,000元聲請人是否已清償。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