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28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 陳文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玖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