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281號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因與甲○○、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玖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