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146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賴信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乃依兩造簽訂之信用卡消費契約,訴請被告給付積
欠之消費款及遲延利息,而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
路0段00號11樓,亦無在監押之情形,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證,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