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832號
原 告 莊凱翔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捷美國際成衣開發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15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