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桃簡調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 理 人 謝翰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倍賢 、 陳慶文 、 黃宥銓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依民法第244條撤銷相對人之遺
產分割協議,並請求相對人陳慶文、黃宥銓就桃園縣○○鄉
○○段○○○○○號土地及同段546建號房屋,以贈與為原因所
為之登記予已變更登記為相對人陳倍賢、陳慶文公同共有,
為此聲請調解等語。經查,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
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
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
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
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