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3年度城小字第33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城小字第33號
原   告 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特戰訓練中心
法定代理人  謝政圜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昌龍 發支付命令(本
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1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㈠查本件訴訟
標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應敘明請求賠償金額計算
式、與賠款同意切結書金額不符原因及明細)、賠款同意切結書
正本、各項遺損軍品帳籍(含取得成本、獲撥日期等資料)、被
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於本院,並將準備書狀直接通
知被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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