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三О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蔡勝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正男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