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一四三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英文譯本繕本一份。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胡世瑩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一四三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英文譯本繕本一份。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胡世瑩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