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八十九年度成簡字第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七月三日以八十九年度成簡字第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確定。茲查悉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侵占罪,經本院於九十年二月五日以九十年度成簡字第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貳月,並於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廖建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