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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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字第一О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漏寫,應裁定更正補充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甲○○明知為禁藥而轉讓」應更正補充為「甲○○『連續』明知為禁藥而轉讓」。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均有「連續犯」之記載,據上論結欄亦有引用「刑法第五十六條」,惟主文欄內漏列「連續」,應予更正補充。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兆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