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八號
聲請人甲○○
乙○○相對人誌勇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相對人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新台幣二百萬元,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各一份、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一件、及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一紙為證,本院亦依職權向相對人所設住所之管轄分局即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查詢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仍居住於所設住所桃園縣中壢市○○路○○○號,經該局函覆該址已拍賣換主,丙○○亦無居住上址及設籍該處。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