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二六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二二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九月,宣告緩刑四年,並於九十年三月十六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中更犯竊盜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四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一四五號)。茲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之緩刑宣告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調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鳳滿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