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號
原告子○○
甲○○丁○○戊○○己○○庚○○辛○○壬○○癸○○丑○○寅○○卯○○乙○○兼右十三人訴訟代理人辰○○住複代理人 鄭世脩 律師右原告辰○○等十四人與被告丙○○等四十二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等人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之價額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之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各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拾日內補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所示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李雅怡附表:
┌──┬────┬──────┬──────┬──────┬──────┐│││核定之訴訟標│核定之訴訟標│應徵第一審裁│應徵第一審裁││編號│姓名│的金額(新台│的金額(銀元│判費(銀元)│判費(新台幣││││幣)單位:元│)單位:元│單位:元│)單位:元│├──┼────┼──────┼──────┼──────┼──────┤│一│辰○○│0000000│552400│6076、4│18229│├──┼────┼──────┼──────┼──────┼──────┤│二│子○○│36827│12275│135、3│405│├──┼────┼──────┼──────┼──────┼──────┤│三│甲○○│41430│13810│152、9│458│├──┼────┼──────┼──────┼──────┼──────┤│四│丁○○│8516│2839│31、9│95│├──┼────┼──────┼──────┼──────┼──────┤│五│戊○○│7365│2455│27、5│82│├──┼────┼──────┼──────┼──────┼──────┤│六│己○○│41430│13810│152、9│458│├──┼────┼──────┼──────┼──────┼──────┤│七│庚○○│41430│13810│152、9│458│├──┼────┼──────┼──────┼──────┼──────┤│八│辛○○│41430│13810│152、9│458│├──┼────┼──────┼──────┼──────┼──────┤│九│壬○○│41430│13810│152、9│458│├──┼────┼──────┼──────┼──────┼──────┤│十│癸○○│41430│13810│152、9│458│├──┼────┼──────┼──────┼──────┼──────┤│十一│丑○○│8516│2839│31、9│95│├──┼────┼──────┼──────┼──────┼──────┤│十二│寅○○│8516│2839│31、9│95│├──┼────┼──────┼──────┼──────┼──────┤│十三│卯○○│8516│2839│31、9│95│├──┼────┼──────┼──────┼──────┼──────┤│十四│乙○○│0000000│552400│6076、4│1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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