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98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簡字第1986號
原 告 黃郁萍
被 告 邑晟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嘉泰
訴訟代理人 鍾潤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四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柒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人
,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以
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
,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8
條第2項、第113條準用第79條各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後,
被告業於民國109年8月31日經唯一股東葉嘉泰同意解散,
並選任葉嘉泰為清算人,經高雄市政府以109年9月2日高
市府經商公字第10953371800號函准解散登記等情,有被告
公司之變更登記表、上開函文、股東同意書在卷可參(見本
院卷第73-78頁),至今查無被告公司聲報清算完結,揆諸
上開說明,被告之法人格在清算事務之必要範圍內,仍視為
存續,並應以清算人葉嘉泰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復因被告
清算前之法定代理人亦為葉嘉泰(見本院卷第39、59頁),
法定代理人同一,故無承受訴訟問題,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如附表所示,由被告簽發之支票2紙(
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發票人、付款銀行、提示日
均如附表所示,下合稱系爭支票),屆期提示卻遭退票,退
票後被告雖有清償新臺幣(下同)13萬元,惟尚有27萬元票
款未清償,被告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此依票據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情,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27萬元,及自109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不爭執確有簽發系爭支票予原告,當初係訴外人
鍾潤鴻向原告借款40萬元,以被告簽發之系爭支票擔保清償
,嗣鍾潤鴻每月支付利息已超過120萬元,實無力再清償,
鍾潤鴻已於原告起訴後再籌錢清償13萬元予原告,希望原告
能免除其他債務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
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
為假執行。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面額共40萬元之系爭支票,經
提示遭退票,退票後被告僅清償13萬元等情,業據提出與其
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為證(見本院卷第14、15
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89、90頁),自堪認
屬實。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支票發票人應照
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
,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
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1條
第1項、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系爭支票既係被告簽發而
遭退票,則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發票人即被告給付
剩餘票款27萬元,及自系爭支票付款提示日後之109年4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被告雖以上情置辯,惟系爭支票既係擔保鍾潤鴻對原告之
借款清償,而被告並不爭執鍾潤鴻對原告之借款尚有本金27
萬元未清償,姑不論被告所辯鍾潤鴻已清償利息超過120萬
元一節,仍因原告爭執且被告未舉證而難認屬實,縱然為真
,亦僅係清償與原告約定之借款利息而已,並未清償借款本
金27萬元,則系爭支票擔保之借款債務既仍有本金27萬元存
在,被告所辯無須再為清償云云,即非可採,不足為其拒絕
給付系爭支票票款之正當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7萬元,
及自109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
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據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
告如被告以27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宸維
┌────────────────────────────────┐
│附表│
├─┬─────┬─────┬────┬───┬────┬────┤
│編│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發票人│付款銀行│退票日│
│號││(新臺幣)││││(提示日│
│││││││)│
├─┼─────┼─────┼────┼───┼────┼────┤
│1│0000000│20萬元│109年1│被告│臺灣土地│109年1│
││││月9日││銀行三民│月9日│
││││││分行││
├─┼─────┼─────┼────┼───┼────┼────┤
│2│0000000│20萬元│109年1│被告│臺灣土地│109年3│
││││月13日││銀行三民│月3日│
││││││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