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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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66號

聲請人 林牧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公業主: 陳戇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不動產之現所有權人已非「公業主:陳戇」,請改列不動產之全體現所有權人為本件之相對人,「公業主:陳戇」為本件之關係人。

二、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梓官區中崙段886、888、889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請提出相對人(全體現所有權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請提出原抵押權(抵押權人為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義務人為「公業主:陳戇」)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五、請提出原債權人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債務人「公業主:陳戇」之債權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債權人林牧民自原債權人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受讓債務人「公業主:陳戇」之債權後,有將前開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公業主:陳戇」之相關通知資料及其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七、請提出債務人「公業主:陳戇」之最新管理組織規約及選任管理人,經向主管機關報備並經准予備查之資料(請向區公所聲請後,將相關資料陳報本院)。

八、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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