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小字第229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陳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63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