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240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王中星
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標再盛 即彩新實業社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2,315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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