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335號
原 告 陳子玄
被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參拾伍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