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347號
原 告 史明華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宏儒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國欽 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耀竣全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
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2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原告僅繳
納4,520元,尚不足5,61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