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61號
原   告  宋茜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明翰 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75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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