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7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7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朝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A女(代號3503-H10708號)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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