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7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朝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A女(代號3503-H10708號)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