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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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交簡上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原告 蔡孟翰 訴訟代 蔡永富 理人被告 張雅韻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交簡上字第28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林蕙芳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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