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字第20號再審原告 游馬秋分 上列再審原告與 游榮川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53萬6,500元,應徵裁判費2萬4,369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周祖民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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