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111號上訴人 楊錦祥 住木柵郵局第5之19號信箱訴訟代理人 鐘耀盛 律師被上訴人 詹駿煇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 律師複代理人 馮韋凱 律師
梁堯清 律師被上訴人 黃春榮 訴訟代理人 孫天麒 律師上當事人間減少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滕允潔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書記官陳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