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訴易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易字第34號原告 蔡馥伊 被告 李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事實及理由欄第六點第二、三行關於「即100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即101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黃嘉烈法官蔡和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周淑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