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2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28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進全 選任辯護人 張振興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783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調偵字第6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進全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178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減為有期徒刑8月,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嗣被告於民國101年4月22日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1件在卷可稽,原審未及審酌被告業已死亡之事實而為上開有罪判決,容有未洽,爰依前揭說明,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依上開規定諭知被告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劉秉鑫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