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簡字第3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李秋香
       簡美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祐晟木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並擴張聲明),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斗
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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