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8年度埔刑簡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8年埔刑簡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八年度埔刑簡字第二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七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肆公克(含袋重)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被告甲○○於八十八年八月五日十七時二十分,在南投縣○里鎮○○○路○○巷○號八樓為警查獲,並於其口袋內扣得安非他命0點四公克(含袋重)」應予補充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徐奇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建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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