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交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八五號
原告丁○○○
己○○戊○○丙○○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
蔡碧仲 律師 吳碧娟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一九八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清溪
法官陳卿和法官唐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林育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