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2年度東簡救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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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東簡救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林文川
代 理 人  吳漢成 律師
相 對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
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本院102年度東保險簡字第1號
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人已向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
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其提出法扶基金會臺東分會法律扶
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民事起訴狀影本為釋明。並參照法
扶基金會臺東分會102年10月15日函暨其附件,聲請人臺東
縣臺東市低收入戶證明書,聲請人符合法扶基金會受法律扶
助者之無資力標準,故聲請人無資力支付系爭訴訟事件之訴
訟費用堪予認定。另依聲請人起訴之內容,其尚非顯無勝訴
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95047臺東市○○路○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書記官凌浚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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