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2年度宜小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宜小字第20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   告  林定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核
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336元,應繳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
500元,業於民國102年9月1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2年9月23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書記官吳慧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