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2年度宜小字第168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宜小字第168號
原   告  廖育驊
被   告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
訴訟代理人  黃銘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賠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貳拾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前於民國102年1月2日向被告文化局所屬圖
書館借閱ABC互動英語JUN2007NO.60雜誌及所附之光碟2片
,於同年3月2日歸還書籍及光碟時,被告圖書館員檢查後稱
歸還之光碟其中1片之內緣有約0.3公分(經本院勘驗為0.4
公分)裂紋(下稱系爭光碟)係原告不當使用所致毀損,要
求以原價新臺幣(下同)220元為賠書款,買回上開圖書及
光碟。原告於當場即表示被告圖書館出借系爭光碟時,被告
圖書館員並未檢查光碟,無從證明係由原告所致,又系爭光
碟內緣之輕微劣紋(非裂紋)亦可能是自然耗損,且該劣紋
難以肉眼正常辨識,非一看即知,欠缺期待可能性,原告當
場告知被告圖書館員系爭光碟仍可正常播放,系爭光碟之劣
紋尚未達毀損致令不堪使用程度,惟被告圖書館員僅以主觀
認定系爭光碟業已毀損,而未審慎判斷系爭光碟之劣紋是否
因天然劣化,亦不問劣紋之長度、範圍,復未將系爭光碟當
場播放以查明是否仍屬正常,更未提出檢驗光碟毀損方法及
說明毀損之標準、法令等規定,即禁止原告歸還上開圖書及
光碟,僅能選擇賠償書款,或暫不還書但不能再借書,被告
所為顯有重大過失及瑕疵,原告未免借閱權利遭被告停止,
迫於無奈而給付賠書款220元,嗣後經向被告提起陳情(陳
情書編號:0000000)遭被告駁回,又向被告提起訴願,被
告則以訴願答辯書102年4月8日宜文圖字第0000000000號、
訴願決定書102年7月5日府訴字第0000000000號駁回,被告
以系爭光碟之輕微裂紋(實為劣紋)即稱原告毀損公物,有
辱原告之人格、名譽,被告受領220元無法律上之原因,應
如數返還,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
原告220元等語。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102年1月2日借閱ABC互動英語JUN2007NO
.60雜誌及所附之光碟2片(含系爭光碟)後,於102年3月2
日歸還時,經被告圖書館員查核時發現系爭光碟內緣部分已
產生裂痕。被告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圖書館閱覽規定(以下稱
閱覽規定)第五條、(一)之規定:「讀者借閱圖書資料時
,應親自檢查有無撕毀、缺頁、圈點、批註等情事,並向管
理人員申明。」,而原告於借閱時被告已請原告親自確認前
開事項,且原告並未向被告圖書館員申明有毀損情形,則原
告歸還時,既經被告圖書館員發現上情,縱使前開裂痕並未
導致無法正常播放,但因曾有案例因裂痕延伸毀損造成播放
機故障,故認本件已達毀損情形,依閱覽規定第五條、(二
)、(三)規定:「讀者借閱之圖書資料,應妥善維護,如
有遺失應自動向本館申請賠償手續。」、「遺失或毀損之圖
書,讀者應自購相同之新書賠償之,或依原書定價照價賠償
。未標明定價之圖書則按頁計價,每頁二元計價。」,被告
向原告請求賠償圖書定價220元,於法並無不合等語資為抗
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於102年1月2日向被告圖書館借閱ABC互動英
語JUN2007NO.60雜誌及所附之光碟2片,於同年3月2日
歸還書籍及光碟時,被告圖書館員以原告所歸還之光碟其
中1片(即系爭光碟)有裂紋而毀損,要求原告以原價220
元為賠書款買回上開圖書及光碟,原告並已給付220元,
嗣原告提起陳情遭被告駁回,又向被告提起訴願亦被駁回
(經訴願機關認屬於民事事件)之事實,業據提出宜蘭縣
政府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編號0000000陳情書、宜蘭
縣政府文化局圖書館閱覽規定、訴願書、宜蘭縣政府文化
局102年4月8日宜文圖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答辯書、宜
蘭縣政府、102年7月5日府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
書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並未爭執,堪信屬實。
(二)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
法第179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認定原告造成系
爭光碟之毀損,其認定有誤,原告給付220元之賠書款係
無法律上之原因,被告應返還其受領之220元賠書款等語
,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為辯。經查:
1依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圖書館閱覽規定第五條(借閱資料污
損、遺失處理):「(一)讀者借閱圖書資料時,應親自
檢查有無撕毀、缺頁、圈點、批註等情事,並向管理人員
申明。…(三)遺失或毀損之圖書,讀者應自購相同之新
書賠償之,或依原書定價照價賠償。未標明定價之圖書則
按頁計價,每頁二元計價。…」,從而,持有借閱證之讀
者,於借閱圖書資料之前,負有檢查欲借圖書有無撕毀、
缺頁、圈點、批註等情事之義務,則於借閱圖書所附光碟
片亦應為相同解釋,有檢查是否有毀損之情事,如有毀損
應向管理人員申明之,如借閱之讀者並未檢查借閱之光碟
,應受推定借出時光碟之狀態係屬完好情形,原告主張被
告並未檢查光碟云云,實不足據。
2惟查,被告辯稱系爭光碟已造成裂痕毀損,原告賠償220
元係依前開閱覽規定第五條為據乙節,經核,所謂毀損,
至少應係指暫時喪失其使用之功能(如故障)而言,是而
被告欲執前開閱覽規定命原告自購相同之圖書或依定價照
價賠償時,應主張借閱之圖書已發生毀損即喪失其使用功
能之情形,始得該當之。然而,被告自承並未於原告返還
光碟時試播,復經原告提出系爭光碟,光碟內圈確有0.4
公分痕跡,業經本院勘驗並拍照為證(見本院卷第30、32
頁),縫間細微,紋路尚未穿透至光碟背面,再經本院當
場播放光碟中課文朗讀一般速、全民英檢聽力測驗27之部
分,並無播放聲音中斷情事,核屬播放功能正常,難認系
爭光碟已發生毀損情事,被告復未提出館內已公告使借閱
讀者知悉光碟毀損之審查標準,從而,依目前閱覽規定,
認應照價賠償者,必須限於發生光碟毀損即暫時喪失其使
用功能始該當之。
3光碟片如發生細小裂刮痕,原則上固暫不致影響光碟之正
常使用,然而,每次讀取有細小裂刮痕之光碟片時,將次
次加深原本之裂痕,終致光碟損毀,更有可能於讀取資料
時,造成機器故障。產生細小裂刮痕之原因很多,如拿取
時指甲刮到、播放之光碟機磁頭有灰塵等,即會造成刮痕
,是而,被告所稱縱使前開裂痕並未導致無法正常播放,
但因曾有案例因裂痕延伸毀損造成播放機故障乙節,係與
事實相合,職是已產生細小裂刮痕之光碟,雖未達致毀損
程序,實不宜繼續再予播放使用,試想,如因自己(或所
屬光碟機)造成供公眾使用之光碟產生細小裂痕,因而,
除造成光碟毀損機率增加,甚且造成其他公眾所有之光碟
機故障,則公共圖書館服務大眾之目的不達,反而衍生更
多糾紛,並因此產生限制借閱之結果,絕非全民之福,職
是,視聽資料之借閱,實不能僅單以光碟毀損為賠償之標
準,應進一步提高借閱者之注意義務,並細緻化審查光碟
片之標準(此於諸多視聽資料圖書館均有規範可資參考)
。惟在借閱規定尚未修訂之前,依現行借閱規定,於借閱
讀者可知悉之範圍,仍應以發生光碟毀損即暫時喪失其使
用功能之情事,始得令借閱之讀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綜上,原告主張其給付系爭光碟之賠償款220元無法律上之
原因,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書記官吳慧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