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重訴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重訴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拆遷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重訴字第515號原告岱佑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源平 被告交通部航港局法定代理人 謝謂君 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楊宜樫 律師 吳欣叡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拆遷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4,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5年10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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