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振賢 代理人 陳青來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㈠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㈡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同條例第81條第1至2項、第4項)。復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同條例第82條)。再者,債務人依同條例第81條第4項第1款規定所表明之財產目錄,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其於更生或清算聲請前二年內有財產變動狀況者,宜併予表明;債務人依同條例第81條第4項第3款規定所表明之收入數額,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債務人依同條例第81條第4項第3款規定所表明之必要支出數額,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3至5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書記官洪明煥附表:
㈠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
清冊(綠色聯單)及聲請人個人綜合信用報告資料(紅色聯單)。
㈡提出聲請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
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若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
㈢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存
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或其他投資存摺等)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封面、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5年05月21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
㈣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㈤提出車牌號碼00-0000號、SF-1772號車輛之財產證明資料及
使用情形說明,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㈥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如電話費、
醫療費、健保費等)是否與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項目所記載者相同,如有增減請再作陳報,並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匯款證明、轉帳存摺內頁、健保繳費收據、所得稅繳費證明等單據)。
㈦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
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㈧聲請人應說明有無以聲請人自己或其他家屬為要保人或被保險
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各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
㈨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㈩聲請人現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應陳報其受理法院及案號。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