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9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9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395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政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0574、20675、208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政翰犯竊盜罪,共參罪,均累犯,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吳政翰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普通竊盜罪。又被告所犯上開三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時間不同,應分論併罰。又被告有上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竊盜案件前科罪刑,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五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三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有多次竊盜等前科、漠視他人財產權益、所生之損害、於開放空間行竊、與被害人等三人達成和解及調解並賠償渠等損害及其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之刑。末查,被告之母親 許梅香 已代被告與被害人等三人達成和解及調解並賠償渠等損害,有本院一0八年度南司小調字第三五六號調解筆錄及和解書各一紙在卷可佐,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五項規定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六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0574號107年度偵字第20675號107年度偵字第20886號被告吳政翰男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臺南戶政事務所安南辦公處)(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
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政翰前於民國10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於106年12月21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如附表編號1至3竊盜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編號1至3竊盜地點欄所示之地點,以如附表編號1至3竊盜方式欄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3遭竊財物欄所示之財物得手。嗣因 陳慶鐘王英羽 、陳咨究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王英羽、陳咨究分別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第二分局及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政翰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王英羽、陳咨究於警詢中之指訴、證人即被害人陳慶鐘於警詢中之證述大致相符,復有卷附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所為3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一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所竊得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為其犯罪所得,尚未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檢察官蔡宜玲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楊娟娟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竊盜時間│竊盜地點│被害人│竊盜方式│遭竊財物│備註│├──┼────┼──────┼───┼────────┼─────┼────┤│1│民國107│臺南市安平區│陳慶鐘│吳政翰趁店員疏於│「麥卡倫威│107年度│││年8月25│文平路405號│(未提│注意之際,徒手竊│士忌」1瓶│偵字第20│││日12時54│全家超商│告)│取陳慶鐘所管理,│(價值新臺│574號│││分許│││置於架上之「麥卡│幣【下同】│││││││倫威士忌」1瓶得│1310元)│││││││手。│││├──┼────┼──────┼───┼────────┼─────┼────┤│2│107年9月│臺南市安南區│王英羽│吳政翰趁店員疏於│「麥卡倫威│107年度│││6日7時32│安中路699巷1│(已提│注意之際,徒手竊│士忌」1瓶│偵字第20│││分許│號全家超商內│告)│取王英羽所管理,│(價值1310│675號││││││置於架上之「麥卡│元)│││││││倫威士忌」1瓶得││││││││手。│││├──┼────┼──────┼───┼────────┼─────┼────┤│3│107年10│臺南市中西區│陳咨究│吳政翰趁店員疏於│「大摩12年│107年度│││月25日7│健康路1段346│(已提│注意之際,徒手竊│單一麥芽蘇│偵字第20│││時9分許│號統一超商內│告)│取陳咨究所管理,│格蘭威士忌│886號││││││置於架上之「大摩│」1瓶(價│││││││12年單一麥芽蘇格│值1480元)│││││││蘭威士忌」1瓶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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