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交還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205號原告 陳李美枝
陳怡靜 陳麗如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宣至
虞允文 被告 張曜豐 訴訟代理人 文鍾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8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原告應敘明是否仍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為本案之請求權基礎(見原告之本案起訴狀及民國101年6月6日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所載)。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書記官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