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89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895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呂三元
被   告  鐘景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4年5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柒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五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肆拾伍
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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