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185號
原 告 古振成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律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797,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8,32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妤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