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3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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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士簡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子陽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
偵字第31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郭子陽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又被
告在民國103年12月17日前,多次至另案被告 林俊成 所開設
之大滿億企業社樂透投注站內下賭簽注六合彩,係基於同一
賭博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所為,顯係基於單一犯意之接
續行為,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爰審酌被告賭博財物,助長
投機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態
度尚稱良好,並參酌被告於本案前未曾有任何犯罪科刑紀錄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按,及其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黃啟銓
所犯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