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18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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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1803號
原告 謝仁裕
被告 王毅 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0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