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18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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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1803號

原告 謝仁裕

被告 王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0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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