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2年度花小字第3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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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花小字第305號

原告 陳景萍 即禾園悅舍民宿

被告 張榮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住宿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34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34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9月2日透過Booking.com訂房網站(下稱Booking),向伊預訂同年12月31日入住、112年1月2日退房,3間可愛雙人房、1間6人家庭房,共兩晚,房價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6,680元,訂單號碼為0000000000。伊收到被告訂房後旋於隔日(111年9月3日)以Booking平台向被告發出確認訊息,111年12月30日再傳送被告歡迎信件及入住須知,詎被告卻於同年12月31日下午5時56分許,稱其人在臺北無法入住,然當時已是住宿當日,依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契約第7條約定,伊得向被告收取當日房價之總額即13,340元。為此依法起訴,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因Booking的錯誤造成訂房錯誤,伊只是將本件訂房放在類似購物車的地方,若後續有確認要訂房的話再點擊。Booking前一天有用簡訊及電子郵件通知伊,因該郵件帳戶是伊不常用的,伊認為是詐騙就沒有理會,直到入住當天接到原告的電話。伊打電話詢問Booking表示是系統錯誤,會協助伊取消系統裡面的訂房紀錄,並要伊直接跟民宿業者溝通協調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次按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第7條規定:「甲方(被告)解約時,應通知乙方(原告),並得要求乙方依下列標準返還已繳之定金或預收房價總金額:…預收(或預先取得信用卡扣款授權)約定房價總金額者,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比例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一、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三日以前到達者,乙方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百。二、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至第二日到達者,乙方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五十。三、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乙方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有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可稽,此為主管機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而選擇觀光旅館業、民宿業者,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定型化契約,自得為兩造消費爭議之解決依據。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訂房紀錄、對話紀錄及通話明細等件為證,被告雖提出Booking通知被告成功取消訂單之電子郵件為據,辯稱係Booking之錯誤云云,然由該電子郵件之內容觀之,並無Booking承認錯誤之敘述,反而有取消訂房費用13,340元之記載,經本院曉諭被告是否函詢Booking陳明所辯錯誤為何,被告亦表示Booking不會承認、不聲請函詢等語(本院卷74至75頁),揆諸首揭舉證責任之法律規定,其所辯尚難信取。原告主張依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第7條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13,340元及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之給付,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無約定利率,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之利息,併應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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