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7年度新簡調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調字第236號
原   告  劉金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明璋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及未陳明被告確切年籍、住居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2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庭繳納裁判費及提出被告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陳報被告之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另命原告並補正如附表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附表(以下資料及書狀均需提出繕本1份):
1.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2.起訴狀所載明細與訴之聲明所請求之新臺幣29萬元不合,請核
 算後更正。
3.醫藥費、看護費、交通費單據及薪資損失證明(原告就其主張
 為真實,應負舉證責任)。
4.全戶戶籍謄本、所得稅申報資料或扣繳憑單、學歷證明。
5.因車禍急診或就醫之診斷證明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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