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二○號
原告屏東縣恆春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丁○○等二人應為送達之處所均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丁○○等二人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次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李麗芳~B法官沈佳宜~B法官陳淑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張文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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