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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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婚字第二六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現住台北市○○路○○○號之一右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八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即主張二造婚後約定以台北縣萬里鄉之被告父母親住所為住所,惟因地處偏遠,是原告及先行搬至台北市,並於八十七年七月間搬回高雄娘家,迄今分居己達三年,是以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重大事由訴請離婚。惟查依原告所述,本件二造約定住所及離婚原因事實均發生在台北縣萬里鄉,依前述,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遠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王俊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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