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785號
原 告 張鳳嬌
訴訟代理人 郭群敏
被 告 黃燕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5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修
復費用計算之依據,或回復原狀之具體內容。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書記官潘建儒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