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526號
原 告 林宏展
輔 助 人 林建松
被 告 羅婉菁
訴訟代理人 沈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
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
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
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有本院及嘉義簡易庭收費處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佐,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