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小字第55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550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林俊憲
被   告  林玉米 (原名 林傳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陸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參仟柒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參仟陸佰貳拾壹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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