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592號
上 訴 人 林麗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宜修 、 吳佳玲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
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08年12月10日所為之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1,100元
,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5,79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