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朴秩易字第3號
移送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
被處罰人 蔡俊保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朴
秩字第2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
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
院以104年度朴秩字第2號裁定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確定
,惟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經查,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已刪除第20條第3項、第21條規
定,從而,本件移送機關以被處罰人逾期不完納罰鍰為由聲
請易以拘留,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嘉義市○○路○○○○○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李珈慧